收费项目标准

水资源费
发布日期:2010-03-23      来源:市水务局    [字号: ]     订阅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城乡生活取用水

  0.12

  元/立方米

生产、经营取用水

  0.12

  元/立方米

核电、火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

  0.005

  元/立方米

水力发电取用水 大中型

  0.007

  元/kwh

小型

  0.005

  元/kwh

地下水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超采区、限采区

  2.00~4.00

  元/立方米

一般区域

  1.00~2.00

  元/立方米

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 超采区、限采区

  0.50~4.00

  元/立方米

一般区域

  0.25~2.00

  元/立方米

   收取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利用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粤价[2009]62号

  备注:

  地下水征收标准:

  1.公共供水管网履盖区域 :

   (1)超采区、限采区:

    ①作城乡生活取用地下水(含地热水和矿泉水)的,每立方米2元;

    ②作生产、经营、核电、火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4元。

   (2)一般区域:

    ①作城乡生活取用地下水(含地热水和矿泉水)的,每立方米1元;

    ②作生产、经营、核电、火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2元。

  2.公共供水管网未履盖区域 :

   (1)超采区、限采区:

    ①作城乡生活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5元;

    ②作生产、经营、核电、火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1元;

    ③作生产、经营取用地热水或矿泉水的,每立方米4元;④作城乡生活取用地热水或矿泉水的,每立方米2元。

   (2)一般区域:

    ①作城乡生活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25元;

    ②作生产、经营、核电、火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5元。

    ③作生产、经营取用地热水或矿泉水的,每立方米2元;

    ④作城乡生活取用地热水或矿泉水的,每立方米1元。 

  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粤价[2009]62号文件执行。

  监督电话:83032673

  佛山市物价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