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正式确定佛山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可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同年8月28日佛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通过了《佛山市人大常委会2015-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佛山市排水管理办法》(暂定名)被纳入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预备项目。
为促进佛山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加强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佛山市人大常委会2015-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市水务局起草了《佛山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至6月7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反馈我局。
电子邮箱:865151461@qq.com
传真:83395504
附件:《佛山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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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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