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算单位 |
禅城区 |
居民1.22元/吨,非居民1.63元/吨,(按自来水售水量的90%计算) |
元/吨 |
南海区 |
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元/吨,按用水量计算。 |
元/吨 |
顺德区 |
居民1.0元/吨,非民用1.5元/吨,按用水量计算。 |
元/吨 |
高明区 |
居民1.05元/吨,非居民1.4元/吨,按用水量计算。 |
元/吨 |
三水区 |
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元/吨,按用水量计算。 |
元/吨 |
收取对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规定执行,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免收对象: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规定执行,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收费依据:禅发规统通〔2013〕56号、南发改费[2016]83号、顺规函〔2011〕248号、明发改价〔2016〕53号、三发统价[2016]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