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算单位 |
||
城乡生活取用水 |
0.12 |
元/立方米 |
||
生产、经营取用水 |
0.12 |
元/立方米 |
||
核电、火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 |
0.005 |
元/立方米 |
||
水力发电取用水 | 大中型 |
0.007 |
元/kwh |
|
小型 |
0.005 |
元/kwh |
||
地下水 |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 超采区、限采区 |
2.00~4.00 |
元/立方米 |
一般区域 |
1.00~2.00 |
元/立方米 |
||
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 | 超采区、限采区 |
0.50~4.00 |
元/立方米 |
|
一般区域 |
0.25~2.00 |
元/立方米 |
备注:
地下水征收标准:
1.公共供水管网履盖区域 :
(1)超采区、限采区:
①作城乡生活取用地下水(含地热水和矿泉水)的,每立方米2元;
②作生产、经营、核电、火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4元。
(2)一般区域:
①作城乡生活取用地下水(含地热水和矿泉水)的,每立方米1元;
②作生产、经营、核电、火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2元。
2.公共供水管网未履盖区域 :
(1)超采区、限采区:
①作城乡生活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5元;
②作生产、经营、核电、火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1元;
③作生产、经营取用地热水或矿泉水的,每立方米4元;④作城乡生活取用地热水或矿泉水的,每立方米2元。
(2)一般区域:
①作城乡生活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25元;
②作生产、经营、核电、火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5元。
③作生产、经营取用地热水或矿泉水的,每立方米2元;
④作城乡生活取用地热水或矿泉水的,每立方米1元。
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粤价[2009]62号文件执行。
监督电话:83032673
佛山市物价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