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来水价格
用水分类 |
单价(元/m3) |
备注 |
|
居民用水 |
第一级≤23 m3/月 |
1.84 |
未含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
23 m3/月<第二级≤36 m3/月 |
2.74 |
||
第三级>36 m3/月 |
5.44 |
||
行政事业用水 |
2.60 |
||
工业用水 |
2.60 |
||
商业用水 |
2.60 |
||
特殊行业用水 |
4.60 |
自2017年9月抄收水量起执行(顺发统通[2017]75号)
说明:
1.居民阶梯水价水量按每户家庭每月4人用水量计算,如家庭人口超过4人,每增加1人,用水量每阶梯增加5立方米/月。
2.各类大、中小学(含学前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平价商店等按居民用水第一级价格计收。
3.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其总表水价按居民用水第一级价格计收。农村用水总表(趸售)水价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未达成协议前,暂按居民用水第一级价格的110%执行。
4.集体宿舍、出租屋可选择合表水价,凭相关证明材料向供水企业申请,合表水价按居民用水第一级价格的105%计收。
5.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保临界家庭、烈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每月每户用水量不超过8m3(含8 m3)的,免收水费,超出部分(8~23m3)按居民用水第一级价格优惠50%,超出23m3部分的则按阶梯水价办法收取。
6.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沐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发美容、健身室和外轮、洗车等用水。
7.实行自来水价格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如水资源费调整,水价则相应调整。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即可实施,不再进行价格听证。自来水价格与水资源费联动调整公式:调整水价(元/m3)=调整水资源费单价÷(1-厂内生产合理消耗用水比率和合理产销差率之和)×(1+增值税及附加税率)。
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代收费类别 |
收费标准 |
计价单位 |
收费文号 |
|
污水 处理 费 |
居民 |
1.0 |
元/立方米 |
顺府办函[2008]766号、顺规函[2011]248号 |
非居民 |
1.5 |
自 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三、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垃圾处理费(代收项目) |
||||
序号 |
类别 |
收费标准(元/m3) |
备注 |
收费文号 |
1 |
居民 |
0.55 |
每月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月用水量36m3为上限计收,超过部分不计收。 |
顺府办函〔2013〕229 号、顺管〔2014〕43 号 |
2 |
行政事业单位 |
0.58 |
|
|
3 |
家电工业 |
1.21 |
|
|
4 |
纺织工业 |
0.81 |
|
|
5 |
家具制造业-木材 |
1.21 |
|
|
家具制造业-石材 |
0.16 |
|
||
家具制造业-其他 |
1.05 |
|
||
6 |
普通工业 |
0.81 |
月用水不超300m3的用户 |
|
0.68 |
月用水300m3以上的用户 |
|||
普通工业-水原料 |
0.07 |
|
||
7 |
商业 |
0.56 |
月用水不超75m3的用户 |
|
0.50 |
月用水75m3以上的用户 |
|||
8 |
餐饮业 |
2.11 |
月用水不超120m3的用户 |
|
1.08 |
月用水120m3以上的用户 |
|||
9 |
酒店旅业类 |
0.88 |
|
|
10 |
农贸市场 |
4.23 |
|
|
11 |
废旧物资回收业 |
3.81 |
|
|
12 |
特种行业 |
1.59 |
|
自2014年6月1日起当月抄见水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