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
发布日期: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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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户交费方式
1.直接交费方式:由于出租、转让、欠费拆表、报停等原因,未及时办理代缴水费手续的用水户,可到供水公司客服营业网点缴交水费。
2.银行托收方式:用户单位出具办理托收的证明,到供水公司客服营业网点办理托收水费手续。
3.委托银行代缴水费方式:居民用户可委托建设银行或信用合作联社代缴水费,签订委托协议。每月水费则由银行按时从用户个人资金账户转拨到供水公司水费专用账户。
二、水费标准
用 水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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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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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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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水量[26立方米以内的部分(含26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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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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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水量[26-35立方米部分(含35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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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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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水量(35立方米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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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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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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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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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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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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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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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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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明发改价[2016]16号文
执行时间:水价标准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即从2016年3月抄表起按新标准计收)
说明:
1.水价分类为三类水价,即居民生活用水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水价、特种用水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2.阶梯水量以每户家庭4人的月用水量计算,每户每增加1人,每阶梯用水量增加7立方米。超出4人的家庭,凭户口簿由供水企业界定。
3.对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各类大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福利院、平价商店、部队和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价计费。
4.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小区和农村用户,其总表水价按第一级水价计费。
5.对低收入困难家庭水价优惠政策。对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以及镇(街道)出具的低保临界家庭证明等任一证件的低收入家庭,每月每户免费使用自来水8立方米,超出免费用水量8立方米的,且用水量在第一级水量范围内(每月每户26立方米),其超出免费用水量的部分按第一级水价优惠80%收取,超过26立方米以上的则按阶梯水价收取。
三、代收费项目
1、污水处理费
代收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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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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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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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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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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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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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心城区(含河江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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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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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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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用水量的
9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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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杨和镇、明城镇、更合镇、荷城街道三洲片区、西安旧圩、富湾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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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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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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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用水量的
9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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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明价[2009]78号、明府办复[2009]132号,明发改价[2014]27号执行时间: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2、生活垃圾处理费
代收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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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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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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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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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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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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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业管理小区居民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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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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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小区居民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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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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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明发改[2011]70号
执行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