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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防御暴雨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4-03-18      来源:38365365.com    [字号: ]     订阅

 

1  总则

1.1  为防御和减轻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暴雨可能引发的城镇内涝、水浸等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防御暴雨及排涝救灾等工作。防汛和防台风工作按相关预案执行,必要时可与我市防汛、防台风等应急预案同时实施。

1.3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广泛动员,协同应对;科学统筹,合理规划。

1.4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受暴雨袭击可能出现险情的实际情况,制订辖区防御暴雨应急预案,并报佛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市三防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防御暴雨、排涝减灾及相关抢险救灾工作,其组织机构(参见《佛山市防汛应急预案》,市三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工作预案,每年3月底前将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责任人的名单、联系方式及部门预案上报市三防指挥部,并按有关制度及时核实、更新。在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期间随时待命,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区三防指挥部负责本辖区的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工作。

驻禅部队、武警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各级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或参与防御、抢险、救灾工作。有防涝任务的大、中型企业、低洼易涝区域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有关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工作。

2.2  各区政府、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工作职责如下:

2.2.1  各级三防办负责组织制定防御暴雨预案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工作;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决定,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2.2.2  各区、镇(街道)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原则制定紧急疏散撤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危险区域的人、财、物的安全转移工作,划出警戒区域,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实施安全转移;每年汛前对辖区的防灾减灾台账进行核实、更新。

2.2.3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协调、指导佛山传媒集团等有关媒体做好防御暴雨宣传工作,及时刊发、播报相关信息。

2.2.4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全市防灾减灾规划和建设工作;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协调安排抢险救灾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粮食、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2.5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力、油料、猪肉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及时组织调运市级医药储备;保障三防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在有需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以满足防御暴雨工作通信保障需求;配合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2.6  市教育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防御暴雨应急预案,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防灾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督导有关教育机构及时把暴雨等灾害预警通知传达到学托幼机构及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师生安全转移;及时通知托幼机构及学校做好停课安排。

2.2.7  市公安局负责督导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协调交通秩序工作。协助危险地区或危房群众疏散、转移工作;及时派员指挥疏导交通;及时对积水过深和水浸严重的隧道或路段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保障各级防汛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利用交通监控系统,及时收集、监测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并以尽可能广泛的途径向市民发布出行及驾车指引;陆地的突击救援、抢险;利用交通电子显示牌,协助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2.2.8  市监察局依法对我市参与防御和应对暴雨灾害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业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2.9  市民政局负责督导有关部门做好洪涝灾害的救助工作,开放、管理临时庇护场所和灾民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并协助做好灾后救济工作;协助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三防办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2.2.10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省、市级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对有关单位提出的抢险救灾资金和善后恢复所需资金进行审核,经政府同意后及时拨付。

2.2.1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课并安全转移师生;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有序流动。

2.2.12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预案和人员安全转移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建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制度,落实山洪地质灾害(指山洪诱发的地质灾害,下同)工作责任制;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掌握重点地区山洪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指导、协调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指导排险工作,并组织地质专家进行灾害评估,及时向同级三防部门上报灾情。

2.2.13  市环境保护局指导、协调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因自然灾害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监测预警工作。

2.2.14  市住建管理局要督导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施防御暴雨设防标准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在建工地防御暴雨的安全管理,疏散、转移危房居民和危险临时工棚住宿人员;组织、调拨抢险所需的砂、石料、钢筋、水泥等抢险物资,并组织准备好一定数量的抢险机械,随时待命;暴雨过后,及时组织对暴雨期间受浸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协调燃气部门的防暴雨安全工作。

2.2.15  市交通运输局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暴雨安全工作,加强对市区桥隧、地铁等交通设施监督和检查,及时预警、封闭出现严重水浸的地下交通设施,发现市区道路出现严重积水和塌陷等危险情况,迅速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快修复;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在建公路、桥梁工程的防暴雨和防汛排涝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洪设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抢修水毁道路、桥梁,全力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道路范围的危险路树,避免造成事故;指导辖区相关部门抢修受影响的路灯;协调公交企业针对灾情对公交线路进行必要的调整;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交通设施受浸情况。

2.2.16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区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督促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对水库、堤防、水闸、河涌及泵站进行检查,对安全隐患工程要及时修复加固;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城市雨水排放工作,做好排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按调度要求开机预排做好内河涌排渍工作;及时发布易浸黑点防御警示,对暴雨可能造成漫顶的河涌段加强监测管理,及时降低河涌水位,必要时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市民及时避险;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案,保障供水安全;负责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相关水利工程的配套实施。

2.2.17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组织有关部门保护或抢收农作物和鱼产品;负责农业救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农业灾情调查核实并向市三防办报告农业受灾情况。

2.2.18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对抢险人员和群众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做好暴雨灾区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控和保障灾区饮用水安全。

2.2.19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暴雨的相关安全措施,监督危险化学生产、储存企业做好防洪安全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实施因暴雨引发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20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督管理,限制旅游团队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

2.2.21  市文广新局负责根据市三防办提供的灾情,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水文、灾情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2.2.22  佛山水文分局负责水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特别是暴雨、洪水同时出现期间,要做好水情分析及评估工作,及时提供防御暴雨及城市排涝减灾工作的水情信息。

2.2.23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指导公安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2.2.24  市气象局负责暴雨的监测与预警,密切监视雨情,及时发布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向市领导、市、区三防指挥部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气象信息;完善暴雨的预警信号发布系统,重大气象信息以尽可能广泛的途经向有关机构及市民发送,做到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快捷;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2.2.25  佛山海事局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水上搜救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及时发布船舶预警信息,做好水上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实施有关河道的封航。

2.2.26  佛山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军和民兵预备役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2.27  武警佛山支队负责组织佛山武警突击队及驻佛山武警部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2.2.28  佛山供电局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特别要保证排涝泵站和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医院、供水等部门及通信部门中心机房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必要时,及时切断危险地区的电源;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编制重要用电单位双电源供电方案,指导、协助有关单位配备足够容量的自备电源。

2.2.29  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负责牵头,其他通信运营商全力配合保障通信及防灾抢险信息畅通,负责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2.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牵头协调佛山各保险公司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

2.2.31  住建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暴雨监测与预警工作由佛山气象台及区气象台负责。暴雨预警信号分区发布:市气象台负责发布禅城区暴雨预警信号;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气象台负责发布当地的暴雨预警信号。

佛山气象台负责收集各区发布或解除暴雨预警信号的情况,及时上报市三防办。

3.2  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2.1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3.2.2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公安交警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水务部门启动城市排涝应急程序,加强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内涝;

4)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2.3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应停课,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3  当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同时生效时,按照级别优先的原则执行有关停课、停工防御指引。

3.4  预警信号由三防指挥部和气象台授权的宣传媒体及有关单位统一向公众传播。各宣传媒体接到当地气象台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时,应在15分钟内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众播出(电视画面挂出暴雨预警信号时,需注明预警区域) 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更改预警信号内容和关键用语。当发布橙色或以上等级的预警信号时,电视台除挂出预警信号外,还要以走字幕形式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和指引,电台要加密对暴雨、交通状况等相关情况的报道。

3.5  移动通信运营商要及时、准确向有关用户发出防御暴雨预警信号的短信息或解除预警信号的短信息;应根据用户的优先级别进行发送,优先发送原则由运营商会同当地三防指挥部共同制定。

3.6  公安、交通运输、公交、出租车公司、商场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在公众场所的显示屏和通信设备,发布政府部门发出的暴雨预警信息和天气、路况等相关信息。

4  信息报送

4.1  灾情报送

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暴雨受灾情况;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尽快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要立即上报;对于重大灾情,各区三防指挥部门要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及时将情况汇总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并续报灾情核实、处置等情况,为抗灾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4.2  灾情信息

灾情信息是指主要包括因突发性强降雨和暴雨造成的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淹没水深(水位)、范围,受灾及转移人口,受灾地区损失经济、农林牧渔业、工业信息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人员伤亡及救治基本情况、城市受淹情况,以及抗洪抢险等综合情况。

5  预警信号的发布及应急响应行动

在收到气象部门和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防暴雨预案要求,做好防雨排涝准备工作,划定危旧房屋、地下空间、低洼地带、地质灾害点等警戒区域,落实安全转移责任人,必要时通知当地居民及企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5.1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及应急响应行动

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黄色暴雨预警启动应急响应行动。

5.1.1  三防部门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暴雨预警信息发布及更新情况,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视实际情况将防御暴雨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三防部门。

5.1.2  宣传部门督导有关宣传媒体提示公众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了解暴雨最新信息。

5.1.3  教育部门督导有关单位密切注意降雨情况。

5.1.4  公安部门督导有关单位密切监测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做好疏导交通的准备。利用现有的电子显示牌,协助有关部门向公众发布暴雨预警消息。

5.1.5  国土部门督导有关单位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带的监控。

5.1.6  住建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单位加强对危房危楼、临时建筑物、脚手架等进行安全检查。

5.1.7  交通运输部门督导有关单位及时做好地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的路政巡查工作,落实路面排涝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5.1.8  水务部门督导有关单位,根据河涌水位情况启动泵站进行预排,启闭闸门;密切关注水位急剧上涨的河涌,必要时设置警示标志,提醒途经人员和车辆避让;提前做好城市下水道等公共排水设施的疏通工作;密切监测供水水质,保障排涝应急期间的城市供水安全。

5.1.9  各区、镇(街道)落实人员上路巡查,及时向同级排水主管部门和三防部门报送各路段内涝信息。

5.1.10  农业部门督导有关单位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提前做好易淹鱼塘的预排水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

5.1.11  气象部门要加强降雨动向和影响范围的分析和预测,并向三防指挥部和当地政府主管三防工作的行政领导汇报。

5.1.12  海事部门要指导在港船舶做好暴雨防御工作。

5.1.13  各区、镇(街道)要督导有关单位对低洼易浸地区的民居、仓库、停车场、地下室等采取防御措施,以防水淹;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设置安全隐患点警戒区域,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及时转移避险。

5.1.14  各区、镇(街道)排涝抢险队上岗到位,随时出动排涝抢险。

5.1.15  住建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5.2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及应急响应行动

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暴雨橙色预警启动应急响应行动。

5.2.1  当地政府主管三防工作的行政领导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具体部署辖区的防御暴雨工作。

5.2.2  三防部门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暴雨预警信息发布及更新情况,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视实际情况将防御暴雨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三防部门。

5.2.3  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媒体将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的含义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指导佛山传媒集团等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单位发布的雨情、出行交通指引、临时庇护场所的地点、河道封航通告等信息。

5.2.4  教育部门要督导有关幼儿园和学校密切注意降雨情况,做好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处于危险地带的学校、幼儿园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停课,启动本部门的防暴雨应急工作方案,做好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保障或转移工作。

5.2.5  公安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利用交通监控系统及时监测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把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通过宣传媒体及时向市民发布出行及驾车指引。做好随时疏导交通的准备,并对积水过深的隧道或路段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

5.2.6  民政部门要协同各镇(街道)视情开放临时庇护场所,并协调宣传媒体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场所的地点。

5.2.7  住建管理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加强对辖区临时房屋或危房的安全监控,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5.2.8  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抢修辖管道路塌陷路面;对积水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路段、隧道、桥梁等部位,实施封闭措施并采取应急抢险措施,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及时疏导交通;启动公交运输应急预案;各地抢险车辆、船只处于待命状态;指导辖区相关部门抢修受影响的路灯,及时对城市道旁、社区危险树木进行处理;及时把街道、下沉隧道、桥梁等市政设施的水浸情况反馈给公安及三防部门。

5.2.9  水务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启闭闸门,加大泵站的抽排力度和定时检查水泵运行情况,密切留意集水池及河涌水位,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对达到防限水位的水库落实泄洪措施;密切监测供水水质,保障排涝应急期间的城市供水安全。

5.2.10  各区、镇(街道)做好排涝应急值班工作,安排工作人员加强易涝点巡查,及时处理雨水井及下水道口的阻水物,做好重点内涝区域的安全警示工作,及时向同级排水主管部门和三防部门报送各路段内涝信息。

5.2.11  水文、气象部门根据暴雨预报,结合水文变化规律和降雨预测,及时向三防部门提出分析意见,以便做好防涝排涝调度工作。

5.2.12  海事部门应视情况指导船舶按要求有序进入锚地或停泊区避雨。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5.2.13  供电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部署电力系统防御暴雨工作,优先保证排涝泵站和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医院、供水等部门的用电需要。必要时,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性的室外电源。

5.2.14  区、镇(街道)要督导有关单位做好行政区域内的暴雨防灾减灾准备工作,组织督查小组加强对危房区、水浸黑点的巡查,及时组织转移危险地带及危房居民。

5.2.15  各区、镇(街道)排涝抢险队伍上岗到位,按照指示调集抢险人员及强排设备,实施排涝应急。

5.2.16  其余按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执行。

5.3  暴雨红色信号的发布及应急响应行动

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暴雨红色预警启动应急响应行动。

5.3.1  三防指挥部及有关单位、部门的领导要坚守岗位,指挥调度,根据雨情发展做好防御暴雨及减灾工作部署。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要集中待命,并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随时调用。

5.3.2  三防部门加派人员值班,密切监视暴雨预警信息发布及更新情况,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视实际情况将防御暴雨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三防部门。

5.3.3 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媒体将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的含义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协调媒体及时报道气象、公安、民政、海事部门发布的有关雨情、出行交通指引、庇护场所开放情况、河道封航通告等信息。

5.3.4  教育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要及时组织相关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停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家长做好学生避险工作;在校学生或正在工作的员工,应留在学校或工作单位,确保学生安全。

5.3.5  住建管理、国土等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在可能发生山泥倾泻、山体滑坡、道路坍塌、危险住房和可能发生建筑物倒塌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负责警戒,启动镇(街道)、社区等部门组织疏散;建设及相关单位负责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或其它临时设施。

5.3.6  民政部门要督导各区、镇政府(街道办)及时开放临时庇护场所,并通过宣传媒体公布临时庇护场所开放地点,组织人员财产疏散和转移。

5.3.7  区、镇(街道)协同公安、民政部门疏散、转移危险地带及危房居民,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5.3.8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增加人力,加强巡查,对路桥上新发现的陷坑险槽立即处理,同时设立警示标志,立即封闭地下通道,必要时要在出入口设置围堰,防止雨水倒灌;对积水过深影响车辆安全的隧道等地下交通设施进行全面封闭,派员于隧道出入口组织指挥交通,防止车辆驶入,调集强排设施协助隧道排涝;准备抢险车辆、船只处于紧急待命状态(各区准备车船标准下限:5台载重20吨以上运输车、540座以上客车及4艘抗风能力6级以上船只);及时对城镇道路两旁及园林绿化区的危险树木、灯杆进行处理;通过宣传媒体发布道路交通状况。

5.3.9  水务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及时启动排涝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辖区所有水闸、泵站的启闭和抽排;密切留意河涌水位,视情况关闭出水口水闸,防止河水倒灌;因积水过深存在用电安全的,及时切断泵站电源;加强对堤围险段、险工、水库的巡查力度,随时实施应急抢险,及时修复水毁工程;密切监测供水水质,视情况关闭取水管道,暂停供水,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5.3.10  各区、镇(街道)做好排涝应急值班工作,全力以赴做好排水管道、渠道等市政设施的防暴雨工作;加派人员进行水浸道路巡查,及时处理雨水井及下水道口的阻水物,对积水严重的部位和区域,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应急抢险处理;及时向同级排水主管部门和三防部门报送各路段内涝信息。

5.3.11  供电部门全面启动防御暴雨应急预案,部署电力系统防御暴雨工作,优先保证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用电;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视实际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5.3.12  安监、消防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的防雨防淹及应急处置工作。

5.3.13  通信运营部门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暴雨及抢险救灾通信畅通无阻。发生重大灾情时,启动通信应急预案。

5.3.14  相关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的防汛负责人上岗值班,并派出督查人员,检查有关防暴雨措施的落实情况。

5.3.15  各区、镇(街道)排涝抢险队伍上岗到位,按照指示调集抢险人员及强排设备,实施排涝应急。

5.3.16  其余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执行。

6  防御暴雨预警信号的解除和善后工作

6.1  防御暴雨预警信号解除

当预测降雨情况渐趋稳定,且降雨量减少或达到相应标准,对当地威胁逐步减弱时,由气象台通过宣传媒体及时发出解除暴雨预警信号通知。气象台发出解除暴雨预警信号只代表降雨情况渐趋稳定;三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仍须继续完成相关的善后工作。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和相关部门适时结束应急响应行动。

6.2  善后工作

暴雨后,水务、交通运输、农业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及时对防御暴雨期间的严重水浸点进行造册登记,分析水浸原因,及早消除或减轻水浸隐患,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三防办;建设、国土管理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对危房和危险地带进行加固和整治,保障安全;其它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各方面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及生活秩序。

凡是造成明显灾害损失的地区,应立即转入救灾复产工作。

6.2.1  加强宣传教育,稳定群众情绪,各级政府要立即召开救灾会议,分析灾情,作出救灾工作部署,并组织各方力量,迅速赶赴灾区组织救灾工作。

6.2.2  公安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加强巡逻值班,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民政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迅速了解核实灾区灾民受灾情况,抓紧优抚安置工作;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处置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传播流行。

6.2.3  其它有关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分别组织力量,抢修被毁坏的水利设施、邮电通信设施、供电线路设施、交通道路、桥梁设施和民房、厂房、学校等,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2.4  农业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指导及发动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业生产的田间管理,千方百计挽回经济损失或减少损失。

6.2.5  各级三防办及时收集重要灾情,按规定填写有关灾情表格及完成书面材料。

6.2.6  电视台、电台、报社等宣传媒体负责协助三防部门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御暴雨及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防御暴雨及抢险救灾工作中未履行本预案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佛山市防汛防旱防风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三防指挥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每35年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三防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防御暴雨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同时指导并督促镇(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御暴雨应急预案。

7.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