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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防汛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4-03-18      来源:38365365.com    [字号: ]     订阅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佛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2.2  佛山市北江大堤前线抗洪指挥分部

2.3  各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所

2.5  其他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3.2  预警报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洪水预警级别划分

4.2  预警发布

4.3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4  不同灾害的基本应急响应措施

4.5  Ⅰ级预警及应急响应

4.6  Ⅱ级预警及应急响应

4.7  Ⅲ级预警及应急响应

4.8  Ⅳ级预警及应急响应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4.10  指挥和协调

4.11  抢险救灾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响应保障

5.1  通信与联络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与重建

6.1  救灾救济

6.2  恢复重建

6.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6.4  保险

6.5  责任和奖惩

6.6  总结和评估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程序,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效防御洪涝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防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在省三防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防汛抢险的现代化水平,确保全市防洪安全。

1.4.2  实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防、抗、救、济相结合的原则。

1.4.4  按照流域、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发动公众参与、实行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1.4.6  坚持防汛抗洪统筹,在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促进人与洪水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佛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在省三防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市三防指挥部设佛山市北江大堤前线抗洪指挥分部,在省三防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北江大堤佛山防守段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简称区三防指挥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设立镇级(街道办)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所(简称镇或街道办三防指挥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2.1  市三防指挥部

市三防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救灾工作,其办事机构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三防办)挂靠市水务局。

2.1.1  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机构

1)指挥:市政府分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副市长。

2)副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佛山军分区、武警佛山支队、市水务局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3)秘书长:市三防办主任。

4)副秘书长:市气象局、佛山水文分局的主要领导。

5)成员单位:佛山军分区,武警佛山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规划局、环境保护局、住建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文广新局,佛山水文分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佛山海事局,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佛山供电局,中国石化广东佛山石油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在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市三防指挥部设置以下工作小组: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水文气象组、技术指导组、防洪调度组、转移安置组、抢险救灾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卫生组、安全保卫与后勤保障组、灾情统计评估组、防汛值勤组。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各组在市三防办合署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不需要在市三防办合署办公的成员单位须在原单位24小时值班,随时待命)。其组成和主要任务是:

综合协调组:市三防指挥部秘书长担任组长,市府办公室、市三防办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任务是:起草市领导有关讲话报告;整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会议讲话记录;起草上报省三防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报告;负责会议通知、文件、传真收发、催办督办;及时掌握各级三防指挥部防汛抢险和救灾工作情况、协助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等。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市三防办、市文广新局、佛山传媒集团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任务是:负责对汛情、灾情和防洪抢险救灾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媒体和公众传播汛情、灾情、险情和防洪抢险救灾工作的有关信息,并对有关的宣传报道新闻稿件进行审核。

水文气象组:佛山水文分局为组长单位,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任务:负责水文及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警报工作。对灾害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并向市三防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水文、气象信息,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洪水及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技术指导组:由市水务局为组长单位,专家组成员参与。主要任务是:负责水利工程抢险现场技术指导,对水利工程险情发展趋势及控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制定抢险技术方案,并对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持,供领导决策参考。

防洪调度组:市水务局为组长单位,市三防办参与。主要任务是:负责按批准的控制运行调度权限规定,做好洪水期间水闸、泵站和水库的运行管理监督工作;掌握和分析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状况及重点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状况;当遇到超标准洪水或重大汛情时,拟定水利工程洪水调度方案,供领导决策参考。

转移安置组:市民政局为组长单位,市住建管理局、教育局、安全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做好危险区域的人、财、物的安全转移工作。

抢险救灾组:佛山军分区为组长单位,佛山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及各类抢险救灾队伍等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抢险救灾工作。

资金保障组:市财政局为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府办公室、市三防办参与。主要任务是:负责落实全市防汛救灾经费的及时划拨,并监督使用。

物资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局为组长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保障抢险救灾物资。

通信保障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组长单位,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佛山市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集合技术维修队伍,对关键线路和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市三防指挥部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无阻。当通讯设施遭到破坏而造成较大面积通讯阻断时,应及时使用机动应急通讯系统,作为公众通讯网的延伸和补充手段。

医疗卫生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对伤病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对现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安全保卫与后勤保障组: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市民政局、交通局、水务局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警力对灾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防汛车辆调度、道路交通秩序、后勤生活、接待服务、环境卫生、会务管理等有关保障工作。

灾情统计评估组:市民政局为组长单位,市水务局、农业局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任务是:负责收集灾情,进行实地调查,对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农作物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并及时汇总上报市三防指挥部。

防汛值勤组:市三防办为组长单位,市水务局参与。主要任务是:负责防汛期人员值班安排,做好三防资料收集、信息报送,做好险情收集、汇报,以及三防文件的收发、传送;完成市三防指挥部相关工作。

专家组:市三防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主要任务是:参加防御和处置重大灾情、险情会商,为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全市水旱风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2.1.2  市三防指挥部防汛职责

市三防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市防洪政策和制度;制订并监督实施大江大河洪水防御、调度方案;指导、检查、督促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制订洪涝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的筹措、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防洪抢险骨干人员的培训;检查指导分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1.3  市三防办防汛职责

承办市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筹集防汛抗洪经费,负责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防洪抢险骨干人员的培训。组织实施全市三防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2.1.4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职责

1)佛山军分区: 负责组织协调驻佛山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救灾,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武警佛山支队:负责组织佛山武警突击队及驻佛山武警部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3)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洪抢险救灾宣传工作的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洪救灾新闻的宣传报导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汛情、灾情、险情和防洪抢险救灾工作的有关信息,并会同宣传报道组有关领导成员对有关的宣传报道新闻稿件进行审核;协调佛山传媒集团做好防汛指引、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及时播放或刊登相关预警信息,向社会宣传防范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全市防洪应急工程、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做好灾区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

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邮政、电信、电力、商业、物资、医疗器械、药品等部门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保障持有三防部门证明文书的三防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油料供应。

6)市教育局:负责编制并落实本部门防御自然灾害应急工作预案,负责及时把防汛预警通知传达到有关教育机构,及时采取有效防灾避险措施保护师生生命安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停课安排,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开展进行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7)市公安局: 在抗洪抢险救灾期间,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防控和保护。确保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保障社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防洪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

8)市民政局: 负责开放、管理临时庇护场所,安置灾民,并协助做好灾后救济工作,管理、分配市政府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协助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

9)市监察局:依法对我市参与防汛救灾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防汛救灾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0)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市级防汛救灾资金,会同市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

1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课并安全转移师生;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有序流动。

12)市国土规划局: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进行指导监督;掌握重点地质灾害区域的险情及处理情况,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协助抢险救灾及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与安置。

13)市环境保护局:指导、协调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因洪涝灾害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监测预警工作。

14)市住建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审查市政设施、公用设施、人防设施,并负责其防洪安全工作;负责危房排查、应急加固或人员的撤离,督促协调燃气等部门的防洪安全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 协调组织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公路、桥梁在建工程的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清除城市道路、下沉隧道(广场)、桥梁等市政公共设施的地表积水;对城市道路出现塌陷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及时修复。制定、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协调组织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洪抢险物资和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抢修水毁道路、桥梁,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

16)市水务局:归口管理全市防汛工程。为全市重大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排水、供水和水电等设施。督促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水毁水利工程和城市排涝设施的修复。负责监督实施城市排涝规划,雨水排放工作,做好城市下水道、排水口等公共设施的疏通工作,协调供水部门做好相关防洪工作。负责防洪工程和城市排涝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17)市农业局:指导农业防汛减灾、灾后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的防洪安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统计农业受灾信息,并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

18)市卫生计生局: 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洪涝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抗洪一线,开展治病防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监控灾区饮用水安全。

19)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暴雨的相关安全措施,监督危险化学生产、储存企业做好防洪安全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实施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0)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督管理,限制旅游团队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

21)市文广新局:利用无线媒体与有线电视等载体,在接到气象台发布的台风预警信号和市三防办提供的有关防台风紧急通知后15分钟内向公众发布或滚动播报;电台、电视台要在汛前或防御台风期间播放防御台风指引、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提高群众的防范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全体公民共同做好防御台风及救灾工作。

22)佛山水文分局:负责水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汛期及时跟踪分析最新水雨情情况,并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水文信息,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洪水调查、分析及评估预测工作。做好洪水预报方案的编制工作。

23)市气象局: 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警报工作。对灾害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三防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24)市公安消防局:组织、指导各级公安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25)佛山海事局: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方政府做好水上搜救工作。

26)佛山供电局:负责保障防洪抢险及电排设施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灾区电力调度和供电设备抢修工作。

27)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 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做好汛期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28)中国石化广东佛山石油分公司负责落实抢险救灾车辆、船只及抢险机械用油的供应计划。

2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协调佛山各保险公司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

2.2  佛山市北江大堤前线抗洪指挥分部

北江大堤河段在20年一遇以下洪水时,北江大堤佛山责任堤段的安全由属辖防守的区负责。

当北江大堤河段出现2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省政府向社会宣告成立广东省北江大堤—飞来峡水利枢纽前线抗洪总指挥部(简称前抗总)的同时,市人民政府成立佛山市北江大堤前线抗洪指挥分部(简称北江大堤前抗总佛山分部),全面负责指挥北江大堤佛山责任堤段的抗洪抢险工作,确保大堤安全。

北江大堤前抗总佛山分部的任务是按前抗总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全面负责责任地段的抗洪抢险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配合,同心合力抗洪,确保大堤安全度汛。按《北江大堤—飞来峡水利枢纽抗洪抢险预案》规定,北江大堤前抗总佛山分部的指挥、副指挥、成员名单每年汛期前由市政府发文落实。北江大堤前抗总佛山分部下设参谋部、后勤部及北江大堤前抗总佛山分部禅城区指挥所、北江大堤前抗总佛山分部南海区指挥所和北江大堤前抗总佛山分部三水区指挥所。三个指挥所的指挥由该区参加北江大堤前抗总佛山分部的副指挥兼任,副指挥由上堤的镇(街道)及部队领导担任,各指挥所按照负责防守地段划分情况详见《佛山市关于北江大堤—飞来峡水利枢纽抗洪抢险预案的实施方案》。

2.3  各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区三防指挥部,在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区三防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等组成,并设立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三防办),挂靠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4  各镇(街道)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设立镇(街道办)三防指挥所,在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镇(街道办)三防指挥所由镇委、镇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领导以及相关单位领导组成。

2.5  其他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

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兼职)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三防指挥机构,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或前线指挥机构,负责重大洪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市、区两级气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实时气象监测和信息报告。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150毫米,每12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24小时或12小时降雨预报;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200毫米时,每6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12小时的降雨预报;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250毫米以上时,每3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6小时的降雨预报。预测结果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2)佛山水文分局和各水文站负责江河流域的实时水情雨情信息的监测和报告。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和24小时超过100毫米时,须立即将资料报送同级三防指挥部门。西、北江水情报送和预报发布参照《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实行。

3)水文、气象部门的实时信息、预报预警信息及历史资料等信息须通过局域网与市三防指挥部实现同步共享。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信息

主要江河(水文站点)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万亩以上堤防及堤上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的区三防指挥部应在每天20时前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工程防守和出险情况。万亩以上堤防或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堤防工程管理单位迅速组织抢险,报同级三防指挥机构,由该三防指挥机构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布预警,在发生重大险情1小时内按《堤围险情汇报表》形式报告上级三防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并定期跟进汇报(即每日8时、20时各报一次),直至险情得到控制并稳定。

2)水库信息

水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按照三防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工程运行状况。中型水库、小(一)、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在1小时内按《水库险情汇报表》形式报告市三防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并定期跟进汇报(即每日8时、20时各报一次),直至险情得到控制并稳定。

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按水库防洪预案及时向下游发布预警,迅速处置险情,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险情情况。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报上级三防指挥部后及时向受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工矿企业及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供电、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害发生后,农业、民政等部门及时向本级三防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三防指挥部,核实灾情后续报。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的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安全隐患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各级三防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组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分洪区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行洪区居民安全转移预案和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分级负责,按不低于水利行业防汛物资储备的标准,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和设备,逐步建立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专业化储备与市场化储备相结合的防汛物料储备机制,合理配置,以备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逐步建立完善大塘围分洪预警预报系统。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行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查处。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水文部门负责洪水的预报监测工作,及时向市三防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未来洪水的趋势,为预警及抢险救灾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辖区内某范围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具体工作要求参照《佛山市防御暴雨应急预案》及各区相关预案。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当地政府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务(水利)、国土规划、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建立地质灾害实情速报制度。水文、气象、国土规划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由当地的三防指挥部组织水务(水利)、国土规划、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降雨期间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

3.2.5  分洪区预警

根据《关于珠江广东境内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的批复》粤府函字〔1987176号文及广东省《北江大堤─飞来峡水利枢纽抗洪抢险预案》规定,当北江汛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省防总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三水区大塘围将作为分洪区之一。一旦接到省防总启用大塘分洪区命令时,三水区人民政府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1小时内启动预警系统。区三防指挥部应立即通知大塘镇政府,并向分洪区内群众发布预警信号。

大塘围分洪区群众安全转移预案由三水区政府负责编制,报广东省三防总指挥部审批,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区政府组织相关演习。三水区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章中有关防洪区的管理规定,在省三防总指挥部及市三防指挥部的指导下,加强分洪区内转移通道、分洪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并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6  报警

市气象局及其属下的区气象局和气象观测台站、佛山水文分局及其属下的水文测站、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镇(街道)三防指挥所等是我市洪水灾害的报警部门,负责对我市突发防汛信息或洪水灾害信息的监测和报警。各区三防办将本辖区的接警情况统一归口报市三防办。

3.2.7  接警

市三防办负责各区三防办的接警;各区三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报警的接警。

3.2.8  处警

各级三防办在接到洪水灾害预警后,应立即向同级政府及三防指挥部、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当地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级别,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方面的相应准备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佛山市防汛指挥系统

应不断完善、升级市防汛指挥系统,为防洪抗旱调度决策和指挥抢险救灾提供高效、快捷、有力的技术支持。

3.3.2  各类防洪预案

1)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各区三防指挥部编制和修订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分洪区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行洪区居民安全转移预案和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不定期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分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3.4  公共通信网络

公共通信网络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和手机短消息服务等,是我市洪水灾害预测预警服务的辅助系统,有关部门、电信企业、运营商应加强系统建设和维护,不断升级,确保全市洪水灾害信息及洪水预测预警信息的交流、互通、传送和共享。

4  应急响应

4.1  洪水预警级别划分

洪水灾害按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洪水灾害预警相应名称分别为:佛山市洪水灾害Ⅰ级预警、佛山市洪水灾害Ⅱ级预警、佛山市洪水灾害Ⅲ级预警、佛山市洪水灾害Ⅳ级预警。

各区的四级预警级别可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区防汛应急预案中明确划分,各区三防指挥部发布的洪水灾害预警应冠以辖区名称,以示区别。

4.2  预警发布

涉及全市范围的洪水预警由市三防指挥部确定级别,经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授权人签发后发布。预警主送单位包括市应急委、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涉及预警范围内的区人民政府及区三防指挥部,并抄送省三防总指挥部。

4.3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3.1  进入汛期,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3.2  市Ⅰ级预警发布后,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报请市应急委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其余Ⅱ、Ⅲ、Ⅳ级预警发布后,市三防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研判,视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3  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洪水灾害或险情事发地的区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和市三防指挥部。由市应急委和市三防指挥部根据相应的灾害级别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由涉及预警范围内的区级人民政府和区三防指挥机构负责实施。

4.4  不同灾害的基本应急响应措施

4.4.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蓄水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当省政府实施大塘围分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广东省《北江大堤─飞来峡水利枢纽抗洪抢险预案》规定,由三水区人民政府做好分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三防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决定应当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4.4.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布设排涝设备,及时抽排。当出现超排涝能力时,当地政府、村委及有关部门要通知受灾群众并做好解释工作,组织和动员群众进行自救,减少渍涝灾害损失。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3)防御涝渍灾害可参照《佛山市防御暴雨应急预案》及各区的相关工作预案。

4.4.3  山洪灾害

1)当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镇(街道)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及人为意外事件的发生。

2)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3)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务(水利)、国土规划、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4.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堤内群众或下游居民发出警报,并立即报告上级三防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上级三防指挥机构的领导接报后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5  Ⅰ级预警及应急响应

4.5.1  Ⅰ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Ⅰ级预警:

1)北江、西江某一流域发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西、北江同时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2)北江大堤佛山防守段、佛山大堤、樵桑联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3)市水文局发布洪水红色预警;

4)省政府、省三防指挥部发布涉及本辖区的Ⅰ级预警。

4.5.2  Ⅰ级应急响应

1)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指挥部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汛情现状,研判汛情发展趋势,部署各项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和省三防总指挥部。情况特别严重时,市应急委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必要时,市三防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本市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2)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三防指挥部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各司其职,落实各项措施。

3)当发生罕见超防御标准特大洪水灾害时,市委、市政府视情提请省委、省政府支援。

4.6  Ⅱ级预警及应急响应

4.6.1  Ⅱ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预警:

1)北江、西江某一流域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洪水或同时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且西江马口水文站、北江三水水文站某一水文站达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

2)保护5万亩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3)东风、西坑、深步水某一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水库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发布区Ⅰ级预警);

4)市水文局发布洪水橙色预警;

5)省政府、省三防指挥部发布涉及本辖区的Ⅱ级预

警。

4.6.2  Ⅱ级应急响应

1)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汛情现状,研判汛情发展趋势,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应急委和省三防总指挥部。并在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

2)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三防指挥部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各司其职,落实各项措施。

4.7  Ⅲ级预警及应急响应

4.7.1  Ⅲ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Ⅲ级应急预警:

1)北江、西江某一流域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且西江马口水文站、北江三水水文站某一水文站达10年至20年一遇洪水;

2)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或已垮坝(水库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发布区Ⅱ级预警);

3)万亩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或已决堤(堤围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发布区Ⅱ级预警);

4)佛山水文分局发布洪水黄色预警;

5)省政府、省三防指挥部发布涉及本辖区的Ⅲ级预警。

4.7.2  Ⅲ级应急响应

1)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分析汛情现状,研判汛情发展趋势,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应急委和省三防总指挥部。并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

2)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三防指挥部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各司其职,落实各项措施。

4.8  Ⅳ级预警及应急响应

4.8.1  Ⅳ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Ⅳ级应急预警:

1)西江、北江某一流域发生5年至20年一遇洪水,且西江马口水文站、北江三水水文站某一水文站达警戒水位;

21000亩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引起溃堤或已溃堤;

3)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4)市水文局发布洪水蓝色预警;

5)省政府、省三防指挥部发布涉及本辖区的Ⅳ级预警。

4.8.2  Ⅳ级应急响应

1)由市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分析汛情现状,研判汛情发展趋势,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对汛情的监视,适时引蓄雨洪资源。并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

2)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三防指挥部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各司其职,落实各项措施。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9.2  防汛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重要信息立即上报,若一时难以准确把握,先报告基本情况,后抓紧补报详情。

4.9.3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有关部门分别报送本级三防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三防指挥部领导审批后,可向上一级三防指挥部上报。

4.9.4  对已接报的洪水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三防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及时采取措施。

4.9.5  市三防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委、省防总,并及时续报。

4.9.6  市防汛信息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审核,适时向社会公布。区防汛信息由当地三防部门审核和发布。

4.10  指挥和协调

4.10.1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区三防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处理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等突发特发灾害的前线指挥部由该工程的防汛行政责任人担任指挥,技术责任人担任副指挥,并行使现场指挥权;处理涝渍、山洪等突发灾害的前线指挥部由所在地的防汛行政责任人担任指挥,并行使现场指挥权。

4.10.2  事发地的区三防指挥部指挥及工程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0.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协调工作。

4.11  抢险救灾

4.11.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1.2  事发地的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1.3  事发地三防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11.4  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三防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1  各级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2.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三防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2.3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2.4  事发地三防指挥机构应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12.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庇护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2.6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援。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设立现场紧急医疗救治站点。

4.13  应急结束

当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三防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若此前有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同时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5  应急保障

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进行。

5.1  通信与联络保障

5.1.1  通信保障

任何电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洪涝灾害发生时,电信管理部门应启动通信保障预案,组织有关通信运营部门提供抗洪抢险通信保障,保证防洪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临时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2  联络保障

由市三防办编制抗洪抢险各参与单位、责任人以及相关单位、上下级三防指挥部的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各防洪抢险参与单位值班电话、主要责任人联系电话等的通讯录,并制定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核实、更新。

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汛期应设置24小时开通的传真电话,以备随时接收紧急的防汛文件,确保指令畅通。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险情后,应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属地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三防指挥部抗洪抢险单位、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应制定管辖范围防洪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落实责任,及时补充、更换,确保防洪抢险装备的数量、质量。

3)各级三防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为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单位,应确保各类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冲锋舟等搜救设备由三防部门联同部队共同管理。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市三防指挥部加强防汛抢险机动队建设,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确保防洪抢险需要;各级重点防洪地区要组建相应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广东省防汛抢险民兵轻舟机动一大队、广东省三防抢险潜水一队、佛山市防汛机动抢险对是我市主要的防汛抢险机动队,驻佛山部队、武警、公安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随时投入抗洪抢险。

2)调配防洪机动抢险队伍程序:一是本级三防指挥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三防指挥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提出申请,由上级指挥部批准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三防指挥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提出申请,上级三防指挥部协商调动。

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基本程序:抢险救灾需要驻佛山部队参加时,一般情况下区以上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向驻地部队或佛山军分区提出申请,由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或派出兵力。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

5.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主要由受灾地区区级人民政府协调指挥。遇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市三防指挥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协调,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5.2.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对灾区伤病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区传染病疫情的传播流行。

5.2.5  治安保障

治安维护主要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制定抗洪抢险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方案,保障受灾地区、抢险工地和重点防洪工程的治安安全,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5.2.6  物资保障

1)各级三防部门、各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储备防汛物资。

2)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经贸部门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3)市三防指挥部根据国家防汛物资储备有关规定,在重点部位规划、建设市级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并按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4)市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区的防汛储备物资,后调用市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

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必要时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向省三防指挥部提请防汛抢险物资的援助。

5)防汛物资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事后归还相同物资,或以相应资金抵偿。

5.2.7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提供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8  经费保障

处置防汛抢险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拨出一定数额的特大防汛应急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更新防汛抢险救援装备、抢险救灾队伍补贴、征用物资补偿等,确保防汛抗洪救灾所需。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省属民兵轻舟机动一大队、佛山武警防汛抢险突击队的日常工作、综合或专项演练和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区每年的防汛物料储备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

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市财政根据响应等级并按照有关规程落实相应资金用于响应行动。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防汛抗洪救灾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在防汛抗洪的关键时刻,各级三防指挥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水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洪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2.10  紧急庇护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做好洪灾临时应急庇护场所的选址、设置和管理工作,以便妥善安置灾民或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

临时庇护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庇护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广泛对社会进行宣传,确保群众周知。

5.3  技术保障

5.3.1  市三防指挥系统的建设内容

1)形成覆盖市与各区防汛指挥机构之间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设覆盖全市的水、雨情自动采集系统。

3)完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大江大河洪水调度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

5)建立市与区三防指挥部门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5.3.2  建设功能强大的气象预报预测体系,为防洪减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5.3.3  建立防汛抗洪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我市实际,聘请水利、气象、水文、地质等行业、领域的专家,成立防汛抗洪专家组,为防汛抗洪工作提供技术研判和评估决策的建议。防汛抗洪应急处置专家库应根据本市实际不断充实和完善。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需要为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紧急状态和必要时,参与现场抗洪抢险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洪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三防指挥机构审批后,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中心(设在市气象局)和媒体向社会发布;重大信息应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或山区发生暴雨山洪时,由本地区的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3)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防洪抢险、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

4)教育部门将防洪抢险、避险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

5.4.2  培训

1)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三防指挥部分别组织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防洪抢险骨干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驻佛山部队要加强抗洪抢险培训,市和地方有关部门给予支持与协作。

5.4.3  演习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根据实际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演习主要包括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及针对洪水常发生的险情和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的方法,还需进行群众安全转移模拟演习。

6  善后与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水旱风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由市级人民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较大、一般水旱风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组织,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具体实施。

灾害发生地的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必要时向区级人民政府请求援助。

6.1  救灾救济

6.1.1  救济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区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具体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救济工作,应在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三防指挥部具体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核实汇总灾情,做好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赈灾募捐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安置灾民动态;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汇报相关救灾工作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置意见。

6.1.3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级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其他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争取资金支持。

6.1.4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对灾区伤病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区传染病疫情的传播流行;做好救灾防病宣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统一向外公布灾区传染病疫情。

6.1.5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警力投入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及时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态,视情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

6.1.6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部署灾后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农村调整种植结构,向灾区调运种子种苗,做好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6.1.7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灾区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市水务局负责对下水道、雨水井等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清疏。

6.1.8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御地质灾害,协助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安全转移,加强监控,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6.1.9   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信。

6.1.10   各级新闻单位负责组织救灾工作的报道。

6.2 恢复重建

6.2.1 特别重大、重大水旱风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三防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较大、一般水旱风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

6.2.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2.3 水毁工程应急修复。对影响防洪安全、城市供水、农业灌溉和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对防汛通信设施应及时修复。

6.2.4 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对防洪抢险期间征用的个人和集体物资,应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三防指挥部核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参与抢险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

6.2.5 蓄滞洪区补偿。大塘围分洪区分洪运用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省相关部门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做好补偿工作。

6.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随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 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减灾基础建设等工作。

发生水旱风灾害后,对家庭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相关险种并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理赔。

6.5 责任和奖惩

水旱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建议方案由市、区三防办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由监察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6 总结和评估

6.6.1 每次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三防指挥部应立即对本次汛情的成因、发展变化及造成的破环情况进行分析,各级三防指挥部(所)、参与防汛的各有关单位应立即对本次防汛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高防汛能力。

6.6.2 各级三防指挥部每年应组织专家对当年水旱风灾害的主要特征、成因及规律进行分析,对三防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防洪(汛)应急预案:是由防洪任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防洪(汛)应急预案经批准后,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洪(汛)应急预案做好防洪准备工作。

7.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洪水。

7.1.4  中等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洪水。

7.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洪水。

7.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洪水。

7.1.7  紧急防洪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防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在紧急防洪期,市三防指挥部或者区三防指挥部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市、区三防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三防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本预案由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2.2  市、区、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组织编制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防汛。

7.2.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解释。

7.2.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水情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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