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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第十五届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2018年5月22日由市政府发布,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及各相关部门理解、执行本《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2011年,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水政执法监督,举报违法采砂行为,佛山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并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同年,市水务局出台了配套文件《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佛市水务﹝2011﹞42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违法采砂行为的举报渠道、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程序等内容。该《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六年多来,在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航运、供水安全等方面起到了切实的作用。
随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出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内容已难以满足工作的实际需要。为继续实施相关奖励制度,打击违法采砂、运砂行为,需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一方面,依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对《暂行办法》的内容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整合,在新办法中统一规定,将暂行办法上升为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负责机构及其职责、信息公开、奖励资金的财政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为举报处理,从举报方式、举报内容、举报的接收和处理工作等方面入手,规定了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的接收和处理内容。
第三章为奖励条件,明确了予以奖励和不予奖励的具体情形,对特殊情形下的奖励原则和新闻媒体的举报奖励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为奖励标准,主要是明确了奖励形式、奖励等级和奖励标准等内容。
第五章为奖励程序,规范了奖励的核算和通知、身份核对和奖励发放等流程。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主要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等内容。
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相关用语的解释和说明、施行日期等内容。
三、主要内容解读
1.奖励范围拓展:由违法采砂举报奖励拓展到违法采砂、运砂举报均可奖励。
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订后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将违法运砂行为也列入处罚范围,规定:违法运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地点,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运砂”与“违法采砂”都属于河道采砂类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相应奖励。因此,本次《办法》的修订过程中,将违法采砂举报奖励拓展到违法采砂、运砂举报均可奖励,通过提高公众举报的积极性,提高河道采砂类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举报渠道清晰:拨打专用电话、来信来访、12345平台等三种渠道均可
《办法》第六条列举了四种时效性较强的举报途径。
首先,鼓励市民拨打举报专用电话,直接向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向38365365.com举报,可拨打0757-83353261。向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举报,可拨打0757-83997017。向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举报,可拨打0757-86320232。向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举报,可拨打0757-22809129。向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举报,可拨打0757-88281018。向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举报,可拨打:0757-8776 2851。
市民也可以通过来信来访、佛山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服务平台或者佛山110报警服务台以拨打电话或者网络登记等有效方式进行举报。其中,12345热线服务平台和佛山110报警服务台是本次《办法》新增的举报渠道。12345平台是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统一建设的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时效性极强,管理极为规范。
3.奖励内容更加全面:奖金奖励+荣誉奖励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举报的,查证属实后,举报人不仅可以得到最高十万元的奖金奖励,还可以要求荣誉奖励。以单位名义进行举报的,对单位进行荣誉奖励。
另外,《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前主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提供违法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的,查证属实后,新闻媒体可以获得荣誉奖励,记者本人还可以得到最高十万元的奖金奖励。
4.奖金公式更加清晰:分奖励级别,按照罚款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不同的奖励等级和不同的奖励情形,奖金金额适用不同的计算方式。
首先,按照举报内容完整程度及其与违法事实的相符程度,奖励分三个等级,最高为一级,最低为三级。准确提供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及船只情况等关键信息,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属于一级。提供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及船只情况中的部分关键信息,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的,属于二级。只提供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属于三级。
其次,以下三种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奖金计算方式。第一种情形是查证属实,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按照奖励等级(从一级到三级),分别给予罚款数额10%、8%、6%的奖励,奖励总额以十万元为限。第二种情形是查证属实,未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按照奖励等级(从一级到三级)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的奖励。第三种情形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已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行政责任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奖励。
5.奖励条件明确:排除三种消极情形+具备三个奖励条件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予奖励的情形。第一,为避嫌,举报人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本市国家工作人员的,举报后不予奖励。第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举报后不予奖励。第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的,举报后不予奖励。
不存在上述三种不予奖励情形,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十一条列举的三个条件的,认定为有效举报,举报人可以获得举报奖励。这三个条件分别是:(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三)举报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经查证属实,由该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6.领奖渠道规范:核定—通知—领取
《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具体的奖励程序。
首先,有奖举报中心会区分不同的情形,在作出罚款决定或者案件结案,又或者收到刑事判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奖励金额进行核定,并通知举报人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以便领取奖励。由于查办案件一般都需要较长的时间,举报后,请大家耐心等待,保持举报时使用的通讯渠道畅通,以免错过通知。
收到领取奖励的通知后,举报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可选择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或者护照),向有奖举报中心提交以下资料,以便领取奖励:(1)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确认的《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1份;(2)身份证明证件正反面复印件2份;(3)收取奖励款项的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2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匿名举报的,为确认举报人身份,避免后续纠纷,奖励申领人还应当提供举报时所使用的电话、电子账号等证据证明自己是举报人本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举报人应当配合有奖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实操作。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又不配合身份核实操作,进而导致无法证明申领人是举报人本人的,不能领取举报奖励。为方便领取奖励,建议大家采取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建议尽量使用本人的手机号码进行举报。
身份核实无误后,有奖举报中心即可以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奖励发放需要走财务流程,届时请大家耐心等待,及时查询收取奖励款项的银行卡,确保收到举报奖励。
7.保护措施完善:《办法》为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做了细心安排
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问题是《办法》编制中尤为关注的重点问题。为充分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消除举报人对于身份信息泄露的恐惧,真正起到提高举报积极性的作用,《办法》中进行了细心的安排。
一方面,《办法》第二十三条从整个举报奖励流程的细微处着手,设置了六项举报人主体信息保密措施。事无巨细,从举报的接收、核实,到材料档案的存放、借阅和移送,再到工作人员的行为操守,都规定了细致而严格的保密规定,确保不给信息泄密留空子,尽全力为举报人消除后顾之忧。
另一方面,考虑到案件移送过程中容易出现信息泄密的问题,《办法》中专门做了将案件线索和举报人信息分离,进行双线管理的制度安排。一是规定了移送举报材料时,应当将案件线索与举报人信息分开移送。涉及举报人信息的材料应当在受移送单位确定案件经办人员后,移送给经办人员本人,并由经办人员妥善保存。二是明确了必要时,接收举报的部门可以只移送案件线索,不移送举报人信息,避免举报人身份因案件移送而遭到泄露。通过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尽可能地在不打乱案件管辖规则的前提下,达到保护举报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