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办〔2018〕15号,FSFG2018013号,2018年5月22日由市政府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理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提高社会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运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或者单位(以下称举报人)依法向本市市、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采砂、运砂行为或线索,以及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的接收、处理和奖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采砂,是指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运砂,是指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以及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为本级有奖举报中心配备专门人员和设备,负责接收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和组织查实举报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有奖举报中心的日常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承担。
第五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有奖举报中心的专用电话和通讯地址,并在部门网站上公开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的奖励标准、程序和文书模板。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举报处理
第七条 鼓励举报人拨打有奖举报中心的专用电话进行举报。(详见附件3)
举报人也可以通过来信来访、佛山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服务平台或者佛山110报警服务台以拨打电话或者网络登记等有效方式进行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将掌握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船只情况等关键信息和其他有助于确定违法对象和违法行为的有效信息提供给有奖举报中心。
未掌握关键信息的,可提供有助于确定违法对象和违法行为的相应线索。
第九条 有奖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交水政监察机构组织核实处理;
(二)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但属于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移送案件时,原则上应当同时移送举报人信息和案件线索。必要时,也可只移送案件线索,不移送举报人信息。不移送举报人信息的,接收举报的有奖举报中心应当配合受移送部门,做好后续的举报人联系工作。
移送时出现异议的,由市水务局有奖举报中心协调处理。
(三)不属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对举报案件的核实及处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原则上由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发生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或者跨区域的违法采砂、运砂案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及处理。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有效举报: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举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响核实及处理,但应当认定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本市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三条 举报属于有效举报、举报人按照本办法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向公安机关移交举报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不属于有效举报,举报人有具体联系方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应当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处理结果和不属于有效举报的原因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书面告知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举报人申请奖励时能够确定真实身份,并提供证据证明是举报人本人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采砂、运砂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处理违法、采砂行为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违法采砂或者运砂行为被查处后,违法行为人再次违法采砂或者运砂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为新举报受理。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前主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提供违法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新闻媒体给予荣誉奖励,对记者按照公民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为公民的,给予奖金奖励。举报人为单位的,依法给予荣誉奖励。
公民举报人主动提出荣誉奖励要求的,可依法给予荣誉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按照举报内容完整程度及其与违法事实的相符程度,确定奖励等级:
一级。准确提供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及船只情况等关键信息,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及船只情况中的部分关键信息,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金奖励,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依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举报查获的违法采砂行为人、违法运砂行为人处以罚款类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举报人奖励等级(从一级到三级),分别给予举报人罚款数额10%、8%、6%的奖励,奖励总额以10万元为限;
(二)举报查获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情节轻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奖励等级(从一级到三级)分别给予举报人1000元、800元、500元的奖励。
(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已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向公安机关移送举报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
1.行为人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的奖励;
2.行为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4万元的奖励;
3.行为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6万元的奖励;
4.行为人被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8万元的奖励;
5.行为人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10万元的奖励;
6.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按照刑罚最重的计算;
7.涉及单位犯罪且仅追究单位责任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九条 有奖举报中心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类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未作出罚款类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认定,核定其奖励金额,并通知举报人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以领取举报奖励。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已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行政责任的,有奖举报中心应当在收到刑事判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认定,并通知举报人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以领取举报奖励。
第二十条 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在收到或者应当收到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奖举报中心提交如下身份证明材料,确认奖励领取资格:
(一)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确认的《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详见附件5)1份;
(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可选择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或者护照,供现场查验)及正反面复印件2份;
(三)收取奖励款项的银行卡复印件2份。
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在收到或者应当收到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奖举报中心提交如下身份证明材料,确认奖励领取资格:
(一)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确认的《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1份;
(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可选择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或者护照,供现场查验)及正反面复印件2份;
(三)收取奖励款项的银行卡复印件2份;
(四)可证明领取人是举报人本人的证据,供现场查验核实身份。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而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奖举报中心收到举报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当场核实举报人的身份。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
核实无误的,有奖举报中心应当及时发放举报奖励。不能核实身份,或者核实后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不能予以奖励的,有奖举报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不予奖励的事实和理由反馈给举报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奖举报中心的内部制度,规范举报的接收、处理和奖励流程。
市有奖举报中心对区有奖举报中心实施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举报人主体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举报人的信息安全。
(一)有奖举报中心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接收举报,并配备专用电话和场所,有奖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接收举报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调查核实举报内容时,工作人员严禁对外出示举报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严禁对外泄露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身份信息,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三)举报材料和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统一存放于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场所,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人应当征得分管水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同意,办理借阅手续,并采取措施避免泄露相关信息。
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存放举报材料和相关档案的场所,不得查阅或者借调举报材料和相关档案。
负责管理举报材料和相关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借阅登记。
(四)移送举报材料时,应当将案件线索与举报人信息分开移送。涉及举报人信息的材料应当在受移送单位确定案件经办人员后,移送给经办人员本人,并由经办人员妥善保存。
(五)严禁将举报材料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身份信息,不得在公共场合议论举报事宜。
举报人提出荣誉奖励要求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动对外披露身份信息的,自行承担信息披露后果。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收、处理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和给予举报奖励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举报内容未核实查办,不认真处理举报案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或者为冒领举报奖励提供帮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六)款规定,泄露举报人、举报内容等信息或者泄露举报材料、相关档案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向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透露举报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接收、处理和奖励行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发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登记表
2.举报人信息登记表(需保密)
3.佛山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奖举报中心联系方式
4.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核算表
5.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
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