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5日由市政府发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水质二次污染,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 年6 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 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 号)、《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 号)、1998 年修订的《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18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注册水表后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池)、水泵、补偿器、气压罐、供水泵房、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电机、电检装置、管道及阀门等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是指对二次供水设施具有共有权或专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人(以下简称维护管理人)是指依法或依约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自行管理的产权人或委托管理的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 全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水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区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市、区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管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人应按照《38365365.com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佛市水务〔2016〕8 号)分别实施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维护和管理,维护管理人对二次供水水质负责。
第二章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移交
第六条 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应符合以下标准和要求:
(一)《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等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技术指引(试行)》;
(三)所属行政区域内供水企业的意见;
(四)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中应当包括不同用户分别独立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独立给水管网、新建住宅计量到户、水表出户、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水表集中设置、远传抄表系统等设计内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新建、改建及扩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提交所属行政区域内供水企业,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如确需修改的应重新提交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纳入建筑物的附属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获得属地住建管理部门的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文件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修改。其所属行政区域供水企业应主动跟踪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情况,对建设和施工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供水企业应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设备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特别是防腐涂料等涉水产品,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T/T17219-1998)的规定并应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授予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卫生许可批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不符合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通水、通电调试,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消毒,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新建二次供水工程安装及调试完成后,建设单位须持由属地供水企业出具的已通水证明材料,向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或住建管理部门)申请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安装及调试完成后,须经供水、住建管理、卫生部门及属地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交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资料报属地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产权人委托维护管理人有偿负责维护管理。已建二次供水设施,经所属行政区域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现场审核合格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由产权人委托维护管理人
有偿负责维护管理。
对不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所属行政区域供水主管部门应强制产权人或维护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属于保修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整改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超出保修期的,整改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可在共有收益账户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整改后经所属行政区域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现场审核合格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由产权人委托维护管理人有偿维护管理。其所属行政区域供水主管部门要负责对现有二次供水设施开展排查,对老旧落后的二次供水设施制订改造计划,督促二次供水设施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为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及供水安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应向专业化发展。新建、已建及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中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工作原则上应有偿委托给属地供水企业,并有偿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产权人与维护管理人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报所属行政区域供水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维护管理人应当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切实保证正常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技术指引(试行)》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维护管理人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并持有有效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维护管理人应制定二次供水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包括:定期对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协助检测单位做好取水水质抽样工作、将检测结果以公示栏等形式及时反馈给用户;巡查管网漏损情况并及时修复、保持泵房环境卫生清洁、维持加压、电控设备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水箱(池)清洗消毒的台账和档案,建立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安全防范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水质安全。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水池(箱)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1次,无负压设备罐体每两年至少清洗、消毒1 次。每次清洗、消毒后,维护管理人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检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确定。所属行政区域供水主管部门及卫生部门应对水池(箱)的周围环境、卫生状况、清洗和消毒以及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维护管理人应制定水泵房维护管理制度及管网巡查制度,设置专门人员保持水泵房通风、照明及消防等设备良好运行,地面整洁,排水畅通,定时巡查水泵机组运行情况并对水泵维护保养,查看管网压力、管网漏损情况及控制柜运行情况,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专人检修。
第二十条 维护管理人应当保证二次供水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池(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提前24 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物业管理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计入物业服务成本,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其他类别的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费用由产权人与维护管理人双方协商解决。二次供水设施的大检、大修费用可在共有收益账户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如二次供水设施需紧急抢修,应先组织抢修,有关费用经审核或审计后,可从共有收益账户中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人或维护管理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积极消除隐患,同时应向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及供水企业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调查解决,确保水质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盗窃和蓄意破坏致使二次供水无法正常运行,由供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产权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未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维护管理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致使饮用水水质污染、传染病传播,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维护管理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或者安排未经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的工作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致使或者可能导致饮用水水质污染、传染病传播,由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前市政供水水质。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时,应在二次供水水池(箱)或无负压设备进水管前的市政供水管道取水口取样进行检测、对比。市政供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供水主管部门、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水表,是指由供水企业安装作计算用水量的水表。设有总表计量居民生活用水及公共用水,并设有户表计算各户居民生活用水量时,总表为注册水表。没有总表,只有户表的,户表为注册水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38365365.com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