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
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2月7日由市水务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规范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职能政府购买辅助性服务工作,加强对设计技术审查购买服务供应方及其提供的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设计审查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佛山市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职能向社会组织购买辅助性服务实施方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水利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考核、清退,技术审查专家库的建立、使用,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评审会议的组织召开和评审成果的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职能是指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技术审查职能。可行性研究阶段与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审查职能合并,放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进行。
第四条 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管理各自权限内的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组织购买服务、专家的日常考核和专家评审成果的使用,并对购买服务的供应方(以下简称供应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供应方负责选派专家并组织设计评审。主要包含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发出专家邀请函、将设计评审通知送达各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到工程现场查勘、组织评审活动、提交评审成果、将专家考核结果转达专家个人等。
第五条 供应方及其提供的专家应自觉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技术审查活动。供应方及其派出专家有权知晓每次专家考核结果。
第六条 为节约行政成本,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需要市区两级联合审批的,由市水务局实施购买服务,区无需先行组织。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七条 我市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专家库将在供应方自有专家库的基础上根据专家业绩遴选设立。
第八条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专家的入库初审和日常考核工作。
第九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技术审查专家库的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办理评审专家的入库核准和登记备案手续,核定专家库中适宜担任专家组长的人选名单;
(二)建立评审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三)按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四)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修订技术审查规章制度;
(五)负责技术审查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即佛山市水利工程建管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工作;指导各区做好系统的操作和查询工作。
第十条 供应方负责技术审查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对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的培训;
(二)制定具体评审项目专家及专家组长的选择及回避制度;
(三)确定设计评审会议场所、时间等,通知各相关方与会,做好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
(四)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
(五)监督、督促专家按评审要求及时提交评审成果;
(六)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的考核结果转达至专家本人。
第十一条 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人数一般为5人。购买服务的市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规模、涉及专业和技术难易程度等调整为3人或7人。
第十二条 入选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执业师资格;
(二)熟悉有关技术审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具有与之相关的从业实践经验;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服从管理,能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独立胜任技术审查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参加设计评审的时间。
第十三条 进入我市技术审查专家库的专家应由供应方提供以下资料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务局核准:
(一)《佛山市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含电子版);
(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职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相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大1寸免冠彩色相片两张(背面工整标注姓名)及相片的电子档1份。
以上资料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应方各持一份。
供应方仅承接市技术审查时,可直接报市水务局核准。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进行项目技术审查时,应了解技术审查的责任,熟知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签署专家设计评审承诺书。
第十五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有关设计技术审查内容的培训;
(二)依法接受评审邀请,担任技术审查成员;
(三)阅读、研究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评审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四)对设计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五)对设计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有权要求设计单位作出解释;
(六)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七)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八)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及技术审查方式方法提出意见或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审活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审前签署《 工程设计评审专家承诺书》;
(二)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技术审查工作纪律,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设计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方案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对设计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按要求撰写技术审查专家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审专家;
(六)参加起草书面评审报告,签署个人意见;
(七)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升专业知识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设计文件主要起草人的近亲属;
(二)被评审的设计单位在技术审查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
(三)曾在被评审的设计单位或其他相关利害单位工作过且离开未满2年的;
(四)与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设计公正评审的;
(五)可能影响技术审查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意见分专家意见和专家组意见。专家意见由专家个人撰写,并对其负责;专家组意见由专家组长草拟,经专家组全体成员共同研究后定稿,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对其负责。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市水务局统一建立技术审查专家个人档案。个人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个人情况,包括入库申请资料及审查确定过程,是否是专家组长人选等;
(二)参加每次评审活动的记录和考核情况;
(三)奖惩记录;
(四)年度考核情况。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每次对专家考核结果按时报送市水务局,确保专家个人档案得到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专家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内容包括评审考核扣分和综合评价两部分;年度考核内容由专家日常表现情况和表彰奖励加分构成。
一、日常考核
(一)评审考核扣分
1.不认真阅读评审要求,未按技术审查要求撰写专家意见或专家组意见的,每次扣2分;
2.技术审查深度未达到《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规定要求,不能满足技术审查需求的,每次扣2分;
3.无故不能准时出席评审活动的,每次扣2分;
4.未签署专家承诺书的,每次扣2分;
5.应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每次扣4分;
6.不遵守技术审查工作纪律的,收受他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透露对设计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方案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每次扣6分;
7.在评审过程中,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审专家的,每次扣3分;
8.未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每次扣6分。
(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采取百分制得分形式,考核内容涵盖工作态度(30分)、能力水平(40分)、遵纪守法(20分)和综合印象(10分)等四部分。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公历自然年为考核周期,每年1月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得分公式如下:
专家年度考核得分=本年度内日常考核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数平均值+表彰奖励加分-评审考核扣分×3,并按以下标准核定评价等次。
专家年度考核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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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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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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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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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75分(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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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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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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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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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价等次为A的,免次年年度考核;
(二)评价等次为B的,第二年正常进行年度考核;
(三)评价等次为C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暂停评审资格一年:
1.年度内无正当理由缺勤评审2次及以上的;
2.年度内参加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学习少于16学时的。
专家在年度内未参与评审,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满足要求的,默认其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B。
三、表彰奖励加分,此项直接计入年度考核得分,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每项加3分:
(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技术评审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三)从业过程中有突出贡献,获得水利相关行业奖励或表彰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时间如下:
(一)日常考核:每次评审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市或区购买服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含评审考核扣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两部分);区打分的应将结果同步报市水务局以完成专家个人档案更新。
(二)年度考核:供应方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专家缺席情况及继续教育证明报送市水务局,供年度考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专家日常考核累计扣分达4分者予以警示诫勉一次;累计扣分达6分者,自动暂停其6个月评审资格,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是否清除专家库;累计扣分达8分及以上者,自动清除出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考核扣分有效期为一年,自扣分决定作出之日算起。超过有效期的扣分归档备查,不再累计进总分。
暂停一年评审资格的专家,暂停时间为从公布年度考核结果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无不良从业行为记录且继续教育学时满足要求的,下一年1月1日起,恢复评审资格。
暂停评审资格期间,专家仍具有接受技术审查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由购买服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方实施动态考核评价,考核基准分为100分,扣分标准如下:
(一)对专家的管理
1.供应方专家被清除出库的,每位扣2分;
2.专家年度考核被暂停一年评审资格的,每位扣2分;
3.未组织专家参加相关业务培训,专家继续教育学时不能满足要求的,每位扣1分。
(二)设计评审会议的组织
1.项目法人通知供应方组织设计评审,自项目法人将设计文件送达供应方之日起无故10个工作日内不组织的,每次扣5分;
2.每延后5个工作日,供应方无故仍不组织设计评审会议的,在上次扣分基础上,每次加扣5分;
3.未落实好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的,每次扣5分。
(三)按时提交资料
1.不按时提交设计评审成果的,每次扣5分;
2.不按时提交年度专家缺席情况或继续教育证明的,每次扣5分。
(四)项目法人评价
项目法人对供应方设计评审工作不满意的,经核实每次扣5分。
第二十五条 供应方考核结果的使用。根据供应方实时考核得分,按以下意见处理:
供应方实时考核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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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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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80分(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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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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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60分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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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供应方不再具有投标及续签合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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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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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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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次评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对专家及供应方的考核结果通知供应方。供应方应在收到专家考核结果2个工作日内将其转达至专家本人。专家或供应方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方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设计评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技术审查程序依顺序如下:
(一)由供应方按规定成立专家组,并抽取专家组长。
(二)供应方确定评审时间和评审场所,将评审资料送达相关方:
1.送设计资料、技术审查专家邀请函、专家承诺书等资料给专家组成员;
2.送设计评审通知给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
(三)在评审会议召开前,供应方应收齐并整理各专家意见,送设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单位。
(四)供应方组织各专家进行现场查勘,组织召开设计评审会。
(五)供应方提交设计评审成果,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技术审查意见(含专家意见和专家组意见)应按照结论性和专业性意见要求进行撰写,内容符合行文要领规范。
第二十九条 设计评审会议由负责项目审批的市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议程如下:
(一)会议主持单位介绍与会单位人员、专家;
(二)项目法人介绍工程前期工作情况;
(三)设计单位汇报设计成果;
(四)相关部门发表意见;
(五)专家陈述评审意见,设计单位答复;
(六)专家组讨论并形成专家组意见正式文本;
(七)组长宣读专家组意见;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发言;
(九)主持人总结发言,评审会议结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为佛山市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职能向社会组织购买辅助性服务实施方案的配套管理办法。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技术审查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