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行为
奖励暂行办法(已废止)
(2011年9月28日由市政府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水政执法监督,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切实保障河道防洪、航运、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采砂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船只)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市范围内非法开采河砂的行为。
第三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发现的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举报内容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盗采河砂具体的位置及使用船只的名称、编号等。举报人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并有义务协助水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为更好地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对匿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水务部门设立市有奖举报指挥中心,区水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有奖举报处理中心,配备专门人员和装备。
第七条 对有效举报案件,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依照《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最高奖金不超过10 万元。
第三章 举报与受理
第八条 为准确、快速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举报人可直接拨打市水政执法举报电话8335 3261,或向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区级水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举报。
第九条 接到举报后,水行政执法部门应予登记,对属于管辖范围及举报内容的举报,要及时组织查处;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将举报内容移送有管辖权的水政部门;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至举报人。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经水行政执法部门现场取证并予以立案处理的举报,为有效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对以举报之名干扰正常工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防止举报人妨碍正常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同一违法采砂行为有多人举报的,最先举报者为有效举报人。
第十三条 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举报的违法采砂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向其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四章 举报奖励实施
第十四条 实行“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对重大违法盗采河砂案件、跨区域的非法采砂案件可由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受理、处罚和奖励。
第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公布处罚结果,并在公布之日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区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为保障有奖举报工作正常开展,市、区水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编制、执法车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内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范围。
第二十条 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
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水务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家庭成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由市、区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